2018年 ,工程遂起诉到法院 。借款被告管某遂组织施工。预先
这与《四川省某某电力某某农网施工项目部与管某施工班组工程款支付纠纷情况说明》中写明的工程已支付工程款438788元的情况基本吻合。只能通过双方工程结算后予以解决,借款这两笔款被告管某都出具了借条。预先原告李某为讨要这12万元借款,工程GMG合伙人双方发生矛盾 。借款虽然承认了借款事实,预先应通过工程结算方式来解决 。工程
罗枥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李晓明
案件审理 :
因借贷关系证据不足
驳回上诉
名山区法院审理认为,该项目结算金额为449742.14元,原告李某通过账号直接转账至被告管某账户的金额为12万元(含代付人工费1万元)。被告是通过他人介绍到原告主管范围内承包工程而与原告认识,并提供了分四次从银行付款的凭条和借条以及代被告向张某支付的1万元人工工资银行支付凭条 。共计4万元 。工程款的拨付需要原告审批。
后因施工过程中,施工也在实际进行 ,但认为其仅是以借支方式取得工程款 ,2016年五六月份,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 ,在《四川省某电力某农网施工项目部与管某施工班组工程款支付纠纷情况说明》中载明,
2017年3月3日、管某施工班组曾因工程结算问题与四川某电力某农网施工项目部协商 ,管某向李某“借款”。原告李某与被告管某经他人介绍相识。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包括李某借支的12万元 。后被告与原告公司签订承包协议后组织工人施工,
从形式上看民间资金融通的过程已经完成 。名山区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被告质证过程中 ,
被告收到工程款后均记了流水账,不符合情理。实际上此行为并不合法,被告管某于2016年9月向原告李某借款6万元。在施工过程中 ,借据上未约定借款使用期限,也未约定借款利息,名山区法院依法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2017年1月18日 ,发包方为规避风险以个人名义向承包方“借款”12万元用于工程施工。包括此12万元。遂起诉到法院 。被告管某确认收到工程款为448350元 ,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收条写明收到李某代管某支付人工费1万元 。该两笔款原被告双方没有具备手续。本案是原告欲以合法借贷形式掩盖建设工程施工中施工方个人垫支工程款的目的。中心村农网改造升级工程项目部劳务协作协议书》。还继续发生借支的情况,并且在旧账没有归还的情况下 ,